為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規范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出口行為,防止易制毒化學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維護經濟和社會秩序, 2005年8月國務院頒布《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并于2014年、2016年和2018年三次修訂。易制毒化學品到底有什么來頭?下面我們就帶大家認識一下。
易制毒化學品是指國家規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體、原料和化學助劑等物質?!兑字贫净瘜W品管理條例》(2018年9月18日修正版)第一章第二條規定易制毒化學品分為三類共32種。第一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類、第三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學配劑。
說明:
一、第一類、第二類所列物質可能存在的鹽類,也納入管制。
二、帶有*標記的品種為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包括原料藥及其單方制劑。
易制毒化學品也常被用于日常產品生產中。
例如:
第一類中1-苯基-2-丙酮醫藥和農藥的中間體,特別是殺鼠劑敵鼠、氯鼠酮等產品合成的重要中間體;胡椒醛可用于香水、香料等的調味劑。
第二類中苯乙酸可用于青霉素等藥物生產;三氯甲烷和乙醚可用于醫學中作麻醉劑。
第三類中甲苯常被用于油漆、各種涂料的添加劑以及各種膠粘劑、防水材料中;丙酮可作為良好溶劑,用于涂料、黏結劑等,也用作清洗劑等;
(一)許可證管理制度。根據《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規定》(商務部令2006年第7號)第一章第三條規定,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以任何方式進出口易制毒化學品均需申領許可證。根據《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商務部、海關總署2005年第29號令)的有關規定,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制定和發布《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管理目錄》(含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目錄),每年根據情況對目錄進行調整,并以公告形式發布。
(二)國際核查制度。根據《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規定》(商務部令2006年第7號)第一章第十三條規定,國家對部分易制毒化學品的進出口實行國際核查制度。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一)凡是進出口商務部當年發布的《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管理目錄》(含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目錄)所列易制毒化學品的均需申領許可證。
(二)進出口含易制毒化學品的混合物的,經營者應折算易制毒化學品數量后按照本規定申請進(出)口許可,含易制毒化學品的復方藥品制劑除外。(《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規定》(商務部令2006年第7號)第一章第七條)
所稱的“混合物”是指:
1.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種易制毒化學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貨物以及含鹽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貨物;
2.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的其中一種或幾種物項的且物項總含量超過40%的;
3.含上述5種以外的《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目錄》所列的其他易制毒化學品的貨物。
含易制毒化學品的復方藥品制劑除外。
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鹽酸等5種易制毒化學品之一且比例低于上述規定含量的貨物,無需申請許可。
案例一:某貿易公司向海關申報出口汽車用品,其中一項商品“汽車用品(清洗劑)”申報的具體成分為“甲醇12%,丙酮10%,甲苯48%、二氯甲烷30%”。按照規定,上述貨物甲苯含量已經超40%,應按照要求提供《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進行申報。
案例二:某貿易公司向海關申報進口汽車用品,其中一項商品“汽車用品(清洗劑)”申報的具體成分為“甲醇12%,丙酮10%,甲苯35%、二氯甲烷30%”。按照規定,上述貨物成分中丙酮和甲苯總含量超過40%,應按照要求提供《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進行申報。
(三)易制毒化學品在境外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申請進(出)口許可證。在境內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或者在上述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無須申請進(出)口許可證。
5.對外貿易經營者申請進出口易制毒化學品應提交什么資料?
經營者申請進出口易制毒化學品,應通過商務部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管理電子政務平臺如實、準確、完整填寫《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申請表》,并提交電子數據。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查,符合填報要求的,經營者收到報送書面材料的通知后,應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經簽字并加蓋公章的《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申請表》原件;
(二)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復印件;
(三)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
(五)進口或者出口合同(協議)復印件;
(六)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申請易制毒化學品出口許可的,還應當提交進口方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的證明復印件或進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證文件原件。
根據《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規定》(商務部令2006年第7號)第一章第十二條規定,進出境人員隨身攜帶《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和高錳酸鉀的,應當以自用且數量合理為限,并接受海關監管。
進出境人員不得隨身攜帶前款規定以外的易制毒化學品。
經營者在辦理通關手續時,應當如實申報易制毒化學品含量,并主動申報有效許可證件。對于含有易制毒化學品目錄字眼的,要詳細、準確申報產品規格、成份和含量比例。
注意:進口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還應當提交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進口藥品通關單。
(一)注意易制毒化學品屬于藥品和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對藥品和危險化學品的有關規定。
(二)向緬甸、老撾、阿富汗等特定國家(地區)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需要遵守《向特定國家(地區)出口易制毒化學品暫行管理規定》(2005年 第12號)
(三)麻黃素等屬于重點監控物品范圍的易制毒化學品,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企業進口、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5號))
審校/ 劉暢
編輯/ 雷煦
美術編輯/ 衛昊